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一、质疑人 供应商: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松石支路51号大龙山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叶坚(身份证号码510202196407080315) 委托代理人:余健秋(身份证号码421022199311020016) 023-67072202 二、被质疑人 (一)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巴南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张庆 邮 编:401320;电 话:(023)66277263;传 真:(023)66277263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渝南大道200号。 (二)采购人:重庆麻柳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经办人:杨莹 电 话:(023)86953699 三、质疑事项 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认为麻柳沿江开发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项目(采购编号:CQBN20160248)的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该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6年9月29 日)向重庆市巴南区政府采购中心、重庆麻柳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在开标过程中,采购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其中重庆锦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新安洁景观园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正本没有盖骑缝章。即没有对招标文件第五篇投标人须知中对于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正本必须加盖骑缝章,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每一页均应由投标单位加盖公章,或者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如双面打印的投标文件只需一面签字或盖章),其中招标文件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规定格式的文件应当按要求签名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作出响应。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作无效投标处理,对此多家公司提出询问。但重庆锦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却成为中标人。我司怀疑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人没有遵循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标。 (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1、事实依据: 1.1、评标现场视频录像、投标文件(封面上有投标人名称)。 2、法律依据 2.1、招标文件第五篇投标人须知(32页)投标文件部分说明“2、投标文件正本必须加盖骑缝章……”等规定。 2.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三)诉求 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核查重庆锦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一旦发现问题立刻作出处理。 2、核查本次评标程序问题,一旦发现问题,按要求取消重庆锦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资格,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四、审查及答复 经查:现回复如下: (一)招标文件规定 质疑人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开标现场就重庆锦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新安洁景观园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正本没有盖骑缝章的问题,已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异议。质疑人认为重庆锦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新安洁景观园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中“第五篇 投标人须知”中“(五)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第2项之规定:“投标文件正本必须加盖骑缝章,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招标文件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上述两个投标人的投标无效。巴南区政府采购中心现场接受质疑人口头质询,并在评标前将此问题交由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处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无“投标文件正本未加盖骑缝章为无效投标”的规定,且符合性审查要求中也无相关规定,因此,不应判定重庆锦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新安洁景观园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无效。 区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立即将专家的处理意见如实的告诉了在现场的各投标人(包括质疑人)。质疑人不满评审意见,随后对同一问题提出书面质疑。 (二)18号令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我市对财政部十八号令的落实和执行是融入在重庆市财政局出台的招标文件范本中。在重庆市财政局新近出台的公开招标文件范本中,对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具体要求为“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中所规定签字、盖章的”,即将签字盖章的方向具体到第七篇,对骑缝章未作强制性要求。 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八十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因此,我市招标文件对第18号令作出的进一步细化和要求 ,是符合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我区制作的麻柳沿江开发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项目招标文件也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综上,本(单位)认为: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不成立。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重庆市巴南区政府采购中心 重庆麻柳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01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