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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办公楼物业管理采购质疑回复

2017-07-27 09:36:21|作者:清洁吧

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办公楼物业管理

采购质疑回复

各投标供应商:

根据采购单位要求现对2017年7月10日发布的《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办公楼物业管理采购》(项目编号: 2017C0045)有关质疑事宜回复如下:

1、问:资格条件只要有营业执照就行吗?既然是物业管理那就应该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撒。

答:根据渝府发[2017]12号、永审改办发[2017]1号文件规定,取消审批市、区县实施的“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3个项目,取消审批后,市、区县房屋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通过建立“红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在从事物业服务,不需要资质证书也可以,只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就行了。

2、问:招标文件中的“第二部分 投标供应商须知——3.4.2.2基本资格条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3.4.2.2.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须为企业法人)复印件(若是三证合一,则提供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没有基本条件限定,就是说任何服务企业均可投标。但按常规理解: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保洁、保安即可投标,但该项目中还包括设备设施维修、绿化养护等,是一个综合性项目,因此至少应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有“物业管理”一项,当然最简单是提供物业管理三级以上资质证书,否则审查起来麻烦多多。

答:现已发布澄清公告,请自行下载其附件查看。

问: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 服务方案、指标和参数要求——2.2服务内容(7)人员安排”中规定物业管理人员10人,保安、保洁各5人。但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 服务方案、指标和参数要求——2.2服务内容(3)水电、照明、办公大楼易损件等公共设施维修、维护、运行及管理(保障电路、公共区域照明、电梯、消防、门窗、卫生间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房屋维修除外),产生的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自付)。”——说明设备设施维护维修对中山路办事处很重要,至少应配备一名水电维修工,但招标文件人数中没有此编制,另外,本物业项目至少应当配备一名兼职物管经理(绿化养护因工作量不是很大,由中标公司也能负担得起),也就是说做好本物业项目,物业管理总人数至少应当11.5人,标的也应按此要求应当做相应调整。

答:现阶段,中山路街道办公楼刚刚投入使用,办公楼内公共设施损坏率较小,因此,水电维修工工作量不大,如有需要,由物管公司安排公司内部水电维修工人进行处置即可,没有必要单独设置。关于物管经理,是由物管公司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我街道对此项无要求。

问: 招标文件中“第二部分 投标供应商须知——6.5评分办法’中,评分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这个实践证明不是最好的办法,当然每个招标单位都希望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管理目标,这个是非常正常的。但目前我国的物业招投标市场不规范,投标企业普遍存在恶意或非恶意低价竞争,报价往往低于实际运作成本,特别是没有任何资质限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中标后物业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不得不在人员素质、年龄和人数上做文章,应该的人财物投入也会大幅度缩水,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政府本来想通过招标解决物业管理服务问题,但低价竞标带来的问题使政府相关部门对物业服务监管非常头痛,得不偿失。政府部门涉及群众办事环境和政府形象,对物业管理的要求相对较高,物业管理服务必须交给有一定业绩和经验的物业企业来管,因此我们建议:采取综合评分法,对物业企业进行在资质、物业方案、经验、业绩、信誉等综合能力进行综合考核,优中选优,确保此次招标万无一失。

答: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通用服务项目。为了节约街道开支,因此,我街道选用低价中标

5、问:明明是物业管理,为什么不要求需要物管资质?

答:根据渝府发[2017]12号、永审改办发[2017]1号文件规定,取消审批市、区县实施的“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3个项目,取消审批后,市、区县房屋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通过建立“红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在从事物业服务,不需要资质证书也可以,只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就行了。

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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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