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受 南京新港市政管理有限公司 托负责本项目招标事宜。
二、本招标工程概况: | |||
1、工程地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 |||
2、服务期:三年 3、招标内容: | |||
注:同一投标人可同时参加多个标段投标,但投标人应分标段制作、封装及投递投标文件,投标人需对每标段内所有采购服务内容进行整体投标。按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四标段、五标段顺序开评标。 三、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2014、2015年财务状况报告);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请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至少六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请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 | |||
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1)投标申请人必须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经营范围包含环卫保洁项目,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无不良经营行为;投标人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投标人须提供满足本项目道路保洁、垃圾收运等所需作业车辆的证明。(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投标人承包项目负责人要求60岁以下具有法定行为能力的人,男女不限,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4)投标人须承诺人员配备不少于江苏省环卫定额标准规定的人员;用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注:投标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投入人员,所有保洁员均须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得超过 60 岁,女性不得超过55岁的具有法定行为能力的人。需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并且管理人员必须是相对固定的人员。) (5)投标人须提供2014年7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业绩及证明。(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投标人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接近城区)有固定办公、管理用房、日常养护车辆、设备及作业材料的存放场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现场勘察/答疑:采购人不组织,供应商可自行联系采购人。 五、招标文件出售方式:人民币500元/套,售后不退;从2017年7月 27日起至8月2日17:00止,每天8:30-11:30,14: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六、招标文件获取:请投标人持“采购人特定条件”的企业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山路99号7层701房间)购买。 | |||
网上发布的公告与书面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网上发布的公告与书面公告内容不一致,则以书面为准。 | |||
七、其它
1、潜在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2、本工程采用综合评分法。
3、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与投标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投标申请人为其缴纳的2017年1月-2017年6月社保缴费证明原件(社保中心盖章)到达开标现场,若未能到场或到场不能提供上述材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南京市中山路99号701室
代理机构邮编: 210004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025-84207240